中新网太原5月15日电 (高雨晴)记者15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,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,依法加大对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力度,违规者*高罚款5万元。
《决定》*条将该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、草原、林地及其边缘,划定为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,列举了在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五类野外用火行为。考虑到全省各地情况的不同,该法规规定,森林、草原、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;需要规定防火期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。
同时,为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草原防火条例》,《决定》第二条规定,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、勘察、施工等活动,确需用火的,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,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。
今年3月以来,山西省榆社县、五台山风景区、大同市云州区先后发生,多数森林草原火灾是人为原因造成。为警示、震慑违法行为的发生,《决定》依法加大对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力度。
《决定》第十四条针对违反*条的野外用火行为,按照不同的情形,区分个人和单位,设置警告、罚款等行政处罚,提高罚款的下限。针对违规者,*高将处以5万元的罚款。本《决定》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。(完)
【编辑:房家梁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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